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 第三节 培训机构

第六十七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和培训管理制度开展培训,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定期开展自查,确保持续符合本规定及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实施培训时使用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及教员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实施的培训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四)建立并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教学研讨和教学质量评价活动。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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