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 第三节 培训机构
第六十六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在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信息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 (四)培训管理制度; (五)3名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危险品培训教员的证明材料; (六)按照本规定要求及备案内容开展危险品培训活动并保持危险品培训大纲持续更新的声明。 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对变化内容进行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