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 第三节 培训机构

第六十五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在首次开展培训活动30日前向机构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危险品培训机构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民航地区管理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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