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 第二节 培训大纲

第六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并持有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相关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并按照大纲开展培训活动: (一)境内承运人; (二)地面服务代理人; (三)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 (四)危险品培训机构。 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其危险品培训大纲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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