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危险品货物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其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情况,并保存不少于36个月,随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检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危险品货物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其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情况,并保存不少于36个月,随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