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危险品货物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机构、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其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情况,并保存不少于36个月,随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