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责任 / 第三节 地面服务代理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首次开展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活动前,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下列真实、完整、有效的备案材料: (一)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信息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按照本规定及备案内容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及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和危险品培训大纲持续更新的声明。 备案信息表中与危险品运输相关的地面服务代理业务范围发生变动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开展相关新业务活动前备案。其他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及时对变化内容进行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