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责任 / 第二节 承运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在载运危险品货物、邮件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保存不少于24个月。 前款所述文件包括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收运检查单、机长通知单以及承运人、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的补充资料和文件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