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运输手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适用的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三)开展自查及对其代理人进行检查的要求; (四)人员的培训要求及对危险品培训机构的要求; (五)旅客、机组成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以及将限制要求告知旅客、机组成员的措施; (六)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的诚信管理要求; (七)行李、货物、邮件中隐含危险品的识别及防止隐含危险品的措施; (八)向机长通知危险品装载信息的措施; (九)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响应方案及应急处置演练的要求; (十)危险品航空运输事件的报告程序; (十一)重大、紧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危险品航空运输预案。 从事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的境内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还应当包括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操作程序。 除单独成册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内容可以按照专业类别编入企业运行、地面服务和客货运输业务等其他业务手册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