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运输许可 / 第三节 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承运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承运人满足本规定许可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许可 / 第三节 许可管理
承运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承运人满足本规定许可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