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运输许可 / 第三节 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注销手续: (一)被许可承运人书面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许可 / 第三节 许可管理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注销手续: (一)被许可承运人书面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吊销的;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