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运输许可 / 第二节 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

经审查,境内承运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承运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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