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运输许可 / 第二节 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局指定管辖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申请书; (二)承运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承运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的审查或者批准的证明材料; (四)承运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的审查或者批准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使用译本的,申请人应当承诺保证译本和原件的一致性和等同有效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