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运输许可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的经营范围; (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项)别; (三)许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条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输许可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的经营范围; (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项)别; (三)许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