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运输许可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的经营范围; (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项)别; (三)许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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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