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运输许可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外国承运人申请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二)持有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审查或者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三)持有所在地区或者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审查或者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 (四)货物、邮件航空运输安全记录良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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