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 理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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