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