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审查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