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审查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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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