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公 示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公示: (一)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 (二)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 (三)在办公场所张贴; (四)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公 示
中国证监会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公示: (一)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 (二)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 (三)在办公场所张贴; (四)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