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应当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