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第四十三条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