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二条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通知、恢复审查通知、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按照申请人选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受理部门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还应当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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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