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二条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通知、恢复审查通知、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按照申请人选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受理部门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还应当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