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第四十条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