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四十条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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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