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第三十九条依照本规定中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查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