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期限与送达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中止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查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