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三十三条
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审查会签后,退回主办行政机关或者转送其他需要会签的行政机关。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特殊程序
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审查会签后,退回主办行政机关或者转送其他需要会签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