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三十三条

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审查会签后,退回主办行政机关或者转送其他需要会签的行政机关。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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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