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派出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的行政许可,其受理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意见,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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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