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二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由审查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的授权,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