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后签字保存。确需书面反馈意见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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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