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决 定
第二十五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决 定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