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决 定

第二十五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