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决 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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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