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决 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决 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