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决 定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五)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六)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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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