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决 定
第二十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