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