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 查

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三)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 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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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