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审 查
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三)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 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