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 理
第十六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 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