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 理

第十六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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