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 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