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 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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