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 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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