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 理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 理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