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 理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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