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受 理第十条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