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