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三十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承办部门收到信访工作部门改正建议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收到书面督办意见的,应当书面反馈信访工作部门。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