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信访承办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受理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扯皮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