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复查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重新复查请求的,原复查机构不予受理。

收到复核请求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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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