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程序自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当日终止。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