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可以申请撤回信访事项,信访工作程序自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当日终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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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