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署名信访事项,但材料提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或存在冒名、假名,联系方式、地址不实,冒用他人联系方式、地址等情形的,按匿名信访事项处理。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署名信访事项,但材料提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不明确或存在冒名、假名,联系方式、地址不实,冒用他人联系方式、地址等情形的,按匿名信访事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