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并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
(一)不属于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或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收到书面答复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五)已经完成复核并答复或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答复,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
(六)反映的信访事项已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访以外的途径发现并依法依规处理的;
(七)撤回信访事项后仍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发现存在本条所列情形的,可作出撤销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材料提交人。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