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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