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