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