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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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